小何是北京某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前顺利通过秋招,拿到了一家公司的录取通知书,并签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也就是常说的“三方协议”。但在入职前,小何却遇到了麻烦。由于这家公司经营不善,决定不再录用新员工。于是,小何在入职前先收到了这家公司出具的《解约函》。临近毕业季,小何无法入职,也因此错过了其他的求职机会,一气之下他将这家公司诉至法院。
一、那么,三方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单位擅自解约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近日,记者从海淀区法院了解到,三方协议一般是尚未完成学业的应届毕业生,在求职中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为确定入职该单位的意向而签署的书面协议。其内容仅包含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基础信息等,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但三方协议也是依法成立的民事合同,受民法典保护,合同各方应严格遵守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三方协议签署后,毕业生有理由相信自己可以正式入职。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三方协议,导致毕业生丧失就业机会,应当赔偿造成的损失。
二、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要留意哪些事项呢?
在此法官提示,毕业生在签约时,要注意用人单位名称、公章是否一致,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接收资质,并在用人单位填写盖章后再交由毕业院校签字盖章。在签约后,应注意保存证据,比如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合同文本,以及能够证明自身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等,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转载自:大交大就业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