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是北京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在通过面试后与蓝天公司和毕业学校签订《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谁知几个月后,蓝天公司出具解约函,称因公司经营和架构发生变化,解除了就业协议书,何先生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蓝天公司向何先生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何先生诉称,其与蓝天公司、毕业学校签订就业协议后,蓝天公司应做好其毕业后的各项接收入职工作。蓝天公司向其出具《解约函》的行为系单方违约,其自身并无解约意愿,之所以在《解约函》上签字是为了从毕业学校换取新的就业协议,能够继续找工作的无奈之举。根据三方就业协议约定,其入职蓝天公司的前提为如期毕业并取得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现其已于依约取得双证,但蓝天公司单方擅自解除就业协议从而导致其无法入职,故要求蓝天公司赔偿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9000元。
蓝天公司辩称,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一是公司经营不善,因考虑到用人成本等原因,已与何先生就解约协商一致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已签署解约函;二是公司已向何先生支付实习期间的报酬,并为其出具实习证明;三是何先生与蓝天公司解约后又先后入职了两家公司,离职与入职时间无缝对接,因此蓝天公司与何先生解约并不影响其就业,亦未对其造成任何损失,故不同意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先生、毕业学校与蓝天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系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就业协议、解约函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并未反映就业协议系可归咎于何先生一方的原因导致解除;蓝天公司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作为求职中的应届毕业生,何先生在已求职涉案岗位成功的情况下存在自愿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必要性及可能性,解约函中亦无任何双方协商一致解约的事项记载;反之,解约函中记载的解约原因为蓝天公司一方经营等发生变化,蓝天公司亦未就双方协商一致解约的过程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双方协商一致解约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认定蓝天公司因单方原因解除就业协议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守约方为履约支出的成本、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判令蓝天公司向何先生赔偿损失5000元。
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对于明确三方权利义务,解决应届毕业生入职、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主要涉及三方协议法律性质的认定以及违反三方协议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三方协议作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学校签订的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其性质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其具体约定内容判断。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需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等基本要素的书面协议。三方协议一般是毕业生在尚未完成学业、尚未毕业时,在求职中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后,为确定入职该单位的意向而签署,通常为不同地区教委印制的制式型协议,仅包含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基础信息等,并未就上述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进行约定。三方协议通常载有:“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完接收录用手续后,本协议终止”。由此可见,在未就劳动关系要素进行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制式型三方协议一般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但如果三方协议的约定内容涵盖前述劳动合同基本要素,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且双方后续并未签署新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该三方协议应为劳动合同的性质。本案中,何先生与蓝天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并未就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报酬等劳动关系要素进行约定,因此该三方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性质。三方协议的解除与普通合同解除方式相同,一般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单方违约解除。在用人单位单方违约解除的情况下,由于毕业生同期仅可签署一份三方协议,毕业生另行求职则需从原用人单位取回三方协议,交回学校换取新的三方协议,故用人单位多以毕业生在解约函上签字作为向其返还三方协议的条件,后又以毕业生已经在解约函签字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依据,从而掩盖其单方违约解除的实质。在此情形下,毕业生为求职机遇所迫,为取得新的三方协议顺利求职,往往处于被动、弱势地位。鉴于此,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及举证能力,为保障毕业生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三方协议,其并非单方违约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就协商过程、解约原因等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个案中亦应综合考察解约过程,不能仅凭解约结果判定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本案中,解约函明确载明解约原因为蓝天公司一方经营等发生变化,该原因不可归责于何先生,应属用人单位的单方原因,且蓝天公司未就双方协商一致解约的过程提交任何证据,亦无法说明何先生在已求职涉案岗位成功的情况下存在自愿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必要性及可能性,故应当认定蓝天公司未能就双方协商一致解约完成举证,该公司应当负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因此,即使何先生在解约函中签字确认,亦应认定蓝天公司存在单方解除三方协议的违约行为。
非劳动合同性质的三方协议亦属民事合同,协议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三方协议系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履行三方协议期间,就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达成的约定,毕业生有理由相信其如可正式入职,可以获得约定的工作机会及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三方协议,势必造成毕业生丧失已为三方协议确认的就业机会,因毕业求职的黄金期转瞬即逝,亦可能导致毕业生丧失其他就业机会,故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毕业生造成的损失;反之,如毕业生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三方协议,擅自离职,也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原定招聘计划顺利求贤,重新招聘势必耗费更多成本,故毕业生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注意流程,核对细节
三方协议是由教育部门统一印制,一人一编号,如需更换,需将原解除的三方协议交回再换取新的三方协议。因此毕业生在签订时需仔细核对,注意细节。如注意用人单位名称、印章是否一致等,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接收资质,并在用人单位填写盖章后再交由毕业院校签字盖章。
(2)明确条款,谨慎签订
三方协议虽然是格式合同,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可以就日后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细节条款另行约定,如入职岗位、入职期限、工资报酬、违约责任等。对于双方自行协商的相关约定,可以写在三方协议的“备注”中。另外,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也需注意是否有违约金、保密条款、服务期等其他约定,毕业生签约前应考虑好是否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和限制。
(3)权益受损,合理维权
三方协议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民法典保护,各方应严格遵守履行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违反三方协议的约定时,毕业生可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主张用人单位违约,同时,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也应注意保存证据,如与用人单位协商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合同文本、以及能够证明自身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等,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考虑到毕业生在求职就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毕业生主张非自愿解除“三方协议”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更多的分配给用人单位,体现了对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对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涉解约的举证责任以及违约解除法律后果的讨论,也意在警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谨慎签订三方协议,塑造良性的求职环境,发挥三方协议的过渡和保障作用。
转载自:大学生就业资讯